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信发〔2017〕12号),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信阳高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分层分类推进人事管理、人才培养、人才评价、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支持等改革试验。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为试验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创新人才管理评价体制
第四条 自主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试验区在市相关部门审批的当年招聘计划内自行决定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第五条 试验区专技岗位人员评聘初级职称的,原则上由区组织人事局自行评聘(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申报中级职称的,经省职改办核准后,由试验区协调市相关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研究制定试验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第七条 引进人才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向试验区组织人事局申报。申报后10-1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局会同区内相关部门进行评价认定,对个别“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人一议”方式进行。评定通过后,报市相关部门审定。
第三章 加大人才引育激励力度
第八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除向市财政申请相关经费外,试验区另给予企业项目经费10%的配套科研经费。第九条 凡试验区内企业因科研创新需要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才(团队),在试验区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或为企业解决合同规定的科技难题,并在人事、科技等部门备案,视工作时间长短,试验区给予引进企业1-2万元的工作补贴。
第十条 健全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对接机制。对符合人社、教育、民政、农业、扶贫等部门相关扶助政策资格要求的人员统一组织集中培训,分别出资、分类登记、分类鉴定。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学校、行业龙头企业长期合作,培养各类实用人才。
第十一条 加强非公企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建立名师带徒制度。出台试验区技能大师评定办法,鼓励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每培养一名由试验区颁发证书的技能大师以上技术工人,由试验区奖励企业1 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试验区科技创业中心或人才管理部门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辖区内各企业经营人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参加人才沙龙,以此为平台,加强企业间人才交流沟通,破解技术难题,丰富人才业余生活,费用由试验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阳定居且服务满5年,对试验区科技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在其需购置商品房时,除市里按规定给予补贴外,试验区再给予其市里补贴20%的购房补贴。试验区引进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免租入住试验区人才公寓,自己租房的,5年内每年由区财政给予1500元-3500元的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子女如有就学需求,由试验区协调在市内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试验区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5000元的薪酬补贴、不少于3000元的租房补贴。对重点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有计划引进的人才,一定年限内按人才层次在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薪酬补贴。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遴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培训、短期进修等,优先推荐试验区内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由试验区给予一定比例的活动经费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
第十六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和“服务项目奖”。鼓励试验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和举荐人才,积极服务项目建设,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在服务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提高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第十七条 支持试验区人才申报各类科技奖项,提高区级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奖项中的一、二、三等奖项的,由试验区给予国家、省、市奖励金额50%的资金奖励。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技术成果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申请费补助和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由试验区分别给予每件专利10万、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优秀专利奖的,由试验区分别给予每件专利1万元、5千元的奖励;获得省杰出专利发明人、优秀专利发明人的,由试验区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来试验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对荣获中原学者、千人计划、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等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除市里奖励外,由试验区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团队,除市里奖励外,由试验区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人才或创新团队参与企业承建省级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单位)等),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向企业聚集。对通过认定的省部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承建企业和参与人员、创新团队,除市里奖励外,由试验区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积极打造高端创新平台。对通过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市里奖励外,由试验区再给予企业和创新团队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辖区引进人才和企业积极申报“信阳英才计划”,由组织人事局和创业服务中心全力配合做好协调服务。凡是被列入“信阳英才计划”的人才(团队),由试验区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做好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试验区设立总额为500万元的信阳高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以后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标准逐年加大投入。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生活津贴、住房补贴、重点科研项目资金补助和平台建设及科技成果奖励等。第二十五条 当年专项资金使用不完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适时设立科技创新信贷引导基金、创业风险补偿基金、创业创新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完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投资融资平台。
第二十七条 对辖区内企事业和社会各界开展的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等,主要采用奖励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及项目管理实施属地化管理责任,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才、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第三十条 人才和企业在申报“信阳英才计划”和其他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时,需保证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可靠、无隐瞒欺骗等情况,同时承诺本计划申报和评审期间只通过试验区申报,不在其他地区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立项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组织人事局及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如出现因公司破产、重大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经试验区报市人才办备案后中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人才及其项目相关激励政策:
1.企业注销或项目中止的;
2.人才调离信阳高新区的;
3.项目立项后2年内未正常运行或3年内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或5年内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4.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股权减持,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5.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6.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7.存在其他不符合人才项目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5年后不愿继续在试验区服务的,可解除一切合作关系。5年内发挥作用不明显的,调整或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存在违法乱纪、品行不端等行为的,取消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市人才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试验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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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子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