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信发〔2017〕12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上天梯管理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分层分类推进人事管理、人才培养、人才评价、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支持等改革试验。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为试验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第四条 自主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试验区在市相关部门审批的当年招聘计划内自行决定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第五条 建设试验区人才集聚研发和服务平台(成立上天梯非金属产业研究院)。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企业自主引进的人才),可以研发平台的名义引进,并编入管理区人才库。对采用合同制签订服务协议方式引进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提供优厚福利待遇,同时由试验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第六条 建设人才周转房或人才公寓(达到拎包即住的标准),供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无偿居住。同时,根据引进人才的紧缺性和层次,可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由试验区每年补助1万元至10万元的生活费。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信阳定居且服务满5年,对管理区科技发展确有贡献的,在其需购置商品房时,除市里给予补贴外,由试验区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购房补贴。引进的人才子女如有就学需求,由试验区协调在市内学校就读。
第七条 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或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能力和成就的人才,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由试验区财政给予20%的补贴。
第八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试验区除向市财政申请经费外,另给予企业项目经费10%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九条 凡试验区企业因科研创新需要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才(团队),在管理区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或为企业解决合同规定的科技难题并在人事、科技等部门备案,视工作时间长短,由试验区给予引进企业1-2万元的工作补贴。
第十条 加强非公企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鼓励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每培养一名技师以上技术工人,由试验区奖励企业1万元。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遴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培训、短期进修等,优先推荐试验区内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由试验区给予一定比例的活动经费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
第十二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和“服务项目奖”。鼓励试验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和举荐人才,积极服务项目建设,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在服务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加大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试验区科研人员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由管理区分别给予2万元、l万元、0.5万元的奖励;个人(企业)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由试验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个人(企业)获得国家科技一、二等奖的,由试验区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试验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和个人,由试验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来试验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对荣获中原学者、千人计划、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等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除市里奖励外,试验区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给予科技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团队,除市里奖励外,试验区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人才或创新团队参与企业承建省部级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单位)等),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向企业聚集。对通过认定的省部级各类创新平台的承建企业和参与人员、创新团队,除市里奖励外,试验区再给予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积极打造高端创新平台。对通过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市里奖励外,试验区再给予企业和创新团队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信阳英才计划”,由试验区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协调服务。凡是被列入“信阳英才计划”的人才(团队),试验区再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科研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试验区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在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执行中予以重点保障,并保证逐年增长。首年度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用于试验区非金属矿共性技术研发等重点科研项目资金补助和平台建设及科技成果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年资金使用不完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区内企事业和社会各界开展的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等,主要采用奖励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5年后不愿继续在试验区服务的,可解除一切合作关系。5年内发挥作用不明显的,调整或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存在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取消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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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子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