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精神,加强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的科技创新支持工作,提升我市的人才竞争力、科技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指的是“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强企备案)企业、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强企备案)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第四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申报各类科技奖项,提高市级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中的一、二、三等奖项的,给予国家或省(部)奖励金额50%的资金奖励。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奖励80万元,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的发明专利、科技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的省政府专利奖一等奖和特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金奖,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与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单位)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的研发平台不重复奖励,省级以上补足差额。
第八条 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团队,对自有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财政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或跟投。
第九条 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牵头组建电子信息、新型建材创新联盟等一批对支柱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区域技术联盟、创新联盟和标准联盟,形成融科研、服务、人才输送、投资于一体的产业链关系。对牵头新组建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或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信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50%、最高10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第十一条 鼓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允许“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100%的比例作价入股。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荣获中原学者、专有知识产权等高端创新人才及团队的,给予10万元奖励;荣获省创新型企业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原则。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归口申报、归口确认、归口奖励”的原则。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
1.“信阳英才计划”人才依据市委、市政府颁发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证书和科技创新项目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按照项目归口,分别向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申请奖励。
2.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依据规定程序和渠道,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资质确认和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每半年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本系统、本单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科技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