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是指“信阳英才计划”引进培育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股权投资支持。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落地的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第四条 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大力发展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仓单质押、订单融资等信贷创新产品,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对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创新金融服务。为“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配备金融顾问,提供适应创新创业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创业项目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现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境外市场主板实现成功上市的奖励150万元。
2.加快助推企业挂牌。“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奖励3万元。
3.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上市后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每次融资奖励30万元;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投资资金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4.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鼓励“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品种扩大融资规模。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按照发债额度的3%给予财政贴息。
5.加快推动融资租赁发展。对“信阳英才计划”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市政府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工作措施。成立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估和政策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八条 支持程序。“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向金融支持“信阳英才计划”人才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论证评估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对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协调银行、担保、小贷、创投等机构实施集成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直相关单位归口负责解释并实施。其中:股权投资、贴息支持等资金资助政策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创新金融产品政策、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